認證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認證活動,提高認證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本辦法所稱的認證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獨立對產品、服務和管理體系符合標準或者相關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合格評定的證明機構。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以及對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管理體制)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證機構及其從業活動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所轄區域內認證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業原則)認證機構從事認證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客觀獨立、誠實信用的原則,并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維護社會信用體系。
第六條(保密規定)認證機構及其人員對其從業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 設立與審批
第七條(準入規定)設立認證機構,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后,方可從事批準范圍內的認證活動。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
第八條(設立條件)設立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泄潭ǖ霓k公場所和必備設施,并且只能以一個辦公場所作為認證實施和做出認證決定的場所;
。ǘ┚哂蟹認證認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屬于認證新領域的,還應當具有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內容包括:認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市場分析、技術能力分析、人力資源配備、國內外相關合格評定現狀等;
。ㄈ┳再Y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出資人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要求,并具有符合認證公正性要求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資信證明;
。ㄋ模┚哂10名以上相應領域執業資格和能力的專職認證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要求。
(五)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
第九條(外商投資認證機構的設立條件)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認證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惩認證機構具有3年以上從事相應領域認證活動的從業經歷,具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當局的合法登記,并具有良好從業聲譽;
。ǘ┚惩認證機構取得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認可機構相應領域的認可或者有關當局的承認;
。ㄈ┰O立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認證機構的,中國合營、合作者應當為經國家認監委批準的具有3年以上認證、檢查或者檢測從業經歷的認證機構或者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并無不良從業記錄。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認證機構還應當符合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指導政策等規定。
第十條(審批程序及原則) 設立認證機構的審批程序:
。ㄒ唬┰O立認證機構的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有效證明文件和材料;
。ǘ﹪艺J監委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請的書面決定,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ㄈ﹪艺J監委應當自受理認證機構設立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認證機構設立通知書,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ㄋ模﹪艺J監委應當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人的認證、檢測等技術能力進行評審,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為30日,不計算在國家認監委作出批準的期限內;
。ㄎ澹┥暾埲藨{國家認監委出具的認證機構設立通知書,依法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憑依法辦理的登記手續領取《認證機構批準書》。
。﹪艺J監委應當公布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名錄。
國家認監委實施認證機構審批工作中應當遵循資源合理配置、統籌規劃、便利高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十一條(證書有效期) 《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為4年。
認證機構需要延續《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的,應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90日向國家認監委提出申請。
國家認監委應當對提出延續申請的認證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進行復查,并在《認證機構批準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